前法務部長王清峰,堅決不簽死刑犯執行令的事件,引發各界討論聲浪,人權團體支持,受害家屬撻伐。
我想,在這個件事,王部長做錯了一件事,就是她忘了她身為法務部長的職責。人說:『不在其位,不謀其政。』,反過來說:『在其位,謀其政。』。部長個人的信念與主張,絕不應該阻擾她身為人民公僕該要為人民執行的任務;要伸張貫徹她自己的信念與主張,有其他的適當的位置與角色。『部長』這樣不當的行為,會讓社會輿論對人權議題產生反效果,這應該不是王部長想要的!?
在我自己的工作崗位上,也面臨同樣的兩難。
一個傑出優秀的工程師,出席狀況不穩定,雖然造成專案管理上的困擾,他與團隊仍勉強完成任務,後來,出席狀況每況愈下,最後,長期缺席,同事都不免擔心他的狀況,真正原因不明。
最後一次碰面是在一月中,看著他蒼白瘦弱的身形,握著咖啡杯的手還微微顫抖,本著愛才惜才的信念,加上五年共事情誼,我讓他長期休假,從一月中休到二月下旬過完年,讓他好好修養身心,解決私務,休假回來再決定是留下、是留職停薪、還是離職。一個月很快就過去了,約定的時間,他還是沒有出現,我開始聯繫他,總是聯絡不上,透過各式各樣的管道:e-mail、手機、簡訊、他在公司的好友、直接到他租屋地點找人、留字條等等,完全聯絡不到。他把自己與公司切割,不與任何人接觸。
我當然知道早就可以『連續曠職三日』直接做出處置,但是要我這樣對待一個朋友、一個長期貢獻卓越的員工,我實在辦不到,所以,持續不間斷地又找了他一個月,到了三月底,實在無法再包庇下去,我對上建議讓他辦理三個月的留職停薪,老闆反問我:三個月後問題就可以解決?還是把問題又拖延了三個月?
我問我自己:我的堅持是什麼?於私,該對朋友做的,我捫心自問我都做了;於公,我做了對部門、對團隊最好的處置嗎?答案很讓我愧疚,同時,我也清楚了我該做的事,我的職責所在。
身為我的朋友的他,也應該可以諒解我。
職責所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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